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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中午,中学教师韦某和几个朋友喝酒后,大约3:30分驾五菱车回家,4:30分左右行驶到县道一转弯处时,抢道超车时与对面下坡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该老师当场死亡,车上2名乘客受伤。尾部同时受到另一辆大货车碰撞,该车司机现场逃逸,目前交警方已找到车牌号,确认为外地车辆。事发后,交警、120、119先后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目前尚未出事故责任认定。问:1.此案如何定性?有几种可能?2.死者家属、伤者如何索赔?如死者酒驾负全责,能否向交强险索赔?还有什么赔偿?3.喝酒的朋友是否有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 2018-12-11 1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且<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即酒驾);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则属于醉酒驾驶。酒驾机动车 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醉驾机动车的,则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六个月以下拘役 ,并处罚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酒驾和醉驾是有区别的,如上所述确定醉驾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醉驾驾驶员依据《刑法修正案
    (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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