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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5年11月18号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那法院该怎么判刑呢?

交通事故 2018-12-12 1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酒驾出交通事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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