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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赵**。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人。在2007年时因为在杭州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被判五年三个月的刑期,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不错,得到了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奖励。于2011年1月28日释放。在回来后 我在我居住地坏淮滨住了1个月左右,于正月18日在我居住的县旁边的一个县城里报了职业中专。2012年3月中旬我所就读的学校里有一起案件将我列为其中,案件经过是:2013年3月中旬 校内校友 徐某和郭某因琐事引起矛盾双方约好在学校旁边的网吧楼下解决矛盾 徐某和郭某各自为自己叫来了一些帮手。在楼下打架 。当时我在网吧楼上上网。听到有朋友说我学校的人被打了。于是我就下去看了一下,我刚走出门就看见徐某被郭某叫来的帮手打到在地 徐某头上及腿部有严重的刀伤, 看到这一幕我当时就参与了 但我的参与动机是、不想让徐某在受到更大的伤害能劝开则劝开 劝不开我在报警,让警方解决。我冲上去、去抢夺对方在拿着刀子砍徐某的人。在抢夺过程我的手被划开,但刀子仍未抢下来,然后我就在哪个拿刀子的人脸上打了一拳。之后我就离开了。在我离开后 警察就来了。之后过了大概两三天左右警察开车来到我校将我和其他几名学生带去询问,当我询问完我以后 我就被放出来了。在这件事之后大概过了近大半年的时间,我在我自己的居住地淮滨县《案发地是同市固始县》一家网吧上网时被当地警方抓住说我是网上在逃通缉犯,于次日上午押送到固始县看守所。羁押了7日后,于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在我被缉逃时我本人为收到固始县公安局以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而是直接将我列为网上在逃通缉犯。并将我抓获。我于2013年1月29日拿到起诉书,预计将在年后正月15日以后开庭审理此案件,请问我是否会因为未成年时所犯的罪将我列为累犯,而此次的案件时有可能判缓刑的几率是多少。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下,晚生在感激不敬。

刑事辩护 2018-12-12 1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抢劫罪不能办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

  • 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
    2、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当然状态。拘留和逮捕都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其实质都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拘留和逮捕都属于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在前逮捕在后,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是从拘留开始计算的,自然包括了之后的逮捕。
  • 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 犯故意伤害罪,从开始被羁押算起,37天内检察院将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捕后公安机关有2个月的预审期,检察院有2个月进行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1个月内做出判决,接到判决后如果不进行上诉,正常情况下1个月内会被送至监狱服刑改造。所以,如果每个法律程序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会在看守所羁押7个月左右,但如案情复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进行延期办案,如果当事人还要进行上诉的话,按最长计算能在看守所关押2年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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