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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 我租了一个食堂档口 房费是半年的 1.5万元 签约的项目是 炸串 涮串 两个项目 也在两个地方 这两个地方离着不远 一个在大厅门口处 就 6平 7平 的地方 做的项目是炸串 另一个是在大厅门外楼梯口处 做的是炸串 炸串20平左右有厨房 涮串没有厨房 大厅里只能经营无烟的项目 这两个项目 都是我自己的 我现在只能做炸串 因为就我一个人 涮串摊位闲着 没人经营 我想兑出去 可以减轻房费负担 所以我就找了一个人兑出去了 现在我把炸串也兑出去了 还没更名 因为兑炸串的 钱不够 说分期付款 我说行 他就经营上了 现在房东找我 和我说我现在已经把这一个摊位的两个项目 分成两个摊位了 他就要收取两个摊位的房费和共摊费 还说我要是不同意 他就给我解约 我想咨询一下 房东有这个权利 说给我解约就解约了吗 我的房费截止时间是到2013.8.10才到期呢 我和房东签的合同其中有一条上写着 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责任 义务 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一切损失 必须遵守 食堂规章制度 如不服从 立即清除不反租金 押金也不反 押金是5000 大概情况就是这样了 请问房东有权利把我解约了吗 可他要是说什么都不让我营业了 我有权利起诉他吗 并且包赔我的一切损失 起诉了我能胜吗? 麻烦回答一下 着急 谢谢了

离婚 2018-12-14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起诉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 房东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承租人租住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
    因为承租人租住房屋后,承租人即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其居住权及生活秩序受法律保护。他人(包括房东)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进入。
    出租人(俗称:房东)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下,不得侵犯承租人(俗称:房客)的房屋使用权。
  • 合同法第七章是专门对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现附上法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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