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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任老婆是两个不同省份的人,在三年前曾举行过婚礼算是结婚了,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因为年龄没有达到领取结婚证的条件,按道理在法律上来说,并不算是真正的合法夫妻。在两年前生育了一个女儿,也就是2011年4月份,是在我男方老家的人民医院出生的,而孩子一出生之后一出了月子,我的前任就要求要把孩子带到他们娘家去,当时我也顺了她的意思,我也跟着过去了,在娘家那边找了份工作挣钱养家。直到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女方那边提出要离了,而我曾极力挽留过这个家庭,但最终没有挽留住,而孩子是他们坚持要带在女方身边,还强硬的说是不会给我的。现在他们女方家要给孩子入户口了,是入他们女方家,而现在要我男方签名才能入,我坚持不肯去签名,他们就说要去法院告我,但我心里是这么想的,孩子既然跟了他们,他们就要为孩子的一切负责,包括户口的问题,因为当初是他们一手造成今时今日的局面,是他们女方家狠心绝情才散了这个家庭。在这里,我想询问一下律师,他们如果去法院起诉我的话,他们会以什么理由去起诉我,是否能起诉成功,现在他们手上只有孩子在我老家那边人民医院的出生证明,我和女方也没有领取结婚证。还有我和女方是不同的省份,如果他们在自己的省份的法院是否能够起诉我?麻烦律师给我解答解答这个困扰我的问题。

离婚 2018-12-31 09: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结婚证生的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应当影响子女获得户口登记的权利。
      不过目前根据很多省市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北京市就要求“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目前出台了新的措施,简化了户口登记的手续,如山东省在2014年出台的新规定就明确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落户的先决条件。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出生证明选哟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遭遇家暴时,根据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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