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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位31岁的妻子,一年发现老公办公室有一女的对他有好感,所以一直提醒老公,老公自认为只是看好那女下属的能力觉无他意,就这样他们一直是工作上的搭档,那女的一直以工作为理由接近着我他,去年下半年老公不知不觉的感觉那女在他面前所表现的生活方式正是他想要的,我们趟开心扉谈着生活,老公表示依然对那女的毫无感情,直至今年2月老公坦白那女的要求他跟我离婚并自己离婚跟他组合,我当时什么都没说,一心只想跟老公离婚成全他们,老公三思后为了我的不安写下一份对自己婚姻的承诺书,承诺跟XX断切来往关系,如他对我们的婚姻和家庭有任何的背叛他自愿将我们夫妻拥有的所有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归我,并接受我的精神要求赔偿。并有一在场同学签字证明。但后来我发现他们有一直在联系和交往并在老公出差回来的路上接到老公和女的,所以我强烈要求离婚并将离婚协议已写好:为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孩子的随同生活由孩子自由决定,房子和投资归我所有,车子归他,欠债归我们各一部分,他签了字但怎么都不愿意去领结婚证,说真的觉悟到自己的过错,今后一定要用心跟我好好生活,在离婚协议书上亲笔写着保证把心放家里,如有背叛按该协议执行。签名。请问这样的承诺书和这样的离婚协议加保证对我来说有什么意义?

离婚 2018-12-14 1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可以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温馨提示:

    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


    1、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裁机构的裁决;


    3、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 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的效力:
    应分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基于离婚签订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并已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如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提出诉讼的,应认定未生效,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以调解协议书为例,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必须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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