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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农民,现有农村土地转让纠纷一事向您咨询,望解答。 塑料大棚购买(租赁)合同书南庄村村民周**(甲方)与岘沽村村民王**(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甲方大棚买卖如下,1,甲方将大棚一个约占地2.5亩卖与乙方经营,大棚一切材料及所属设施归乙方所有,但土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2,经甲乙双方商定,转让费68000,00。双方交接时,乙方一次性付清。3,如果家政策变化或土地使用合同(2029年)到期,需将大棚拆除或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然解除,土地仍归甲方所有。4,如甲方出现大棚出售或转让,需将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补充条款,如国家征用,国家补偿款,大棚部分归乙方,土地征用费归甲方。尊敬的律师,现在乙方已经将大棚及土地转让,且并未通知甲方同意,现在得知甲方土地已被乙方永久租赁,甲方恐难从第三方处要回土地,望律师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12 2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非法转让。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简单说一下宅基地转让登记情况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不得予以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国家对新设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审批方式,申请人需满足身份、户数、面积等条件,同时需经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项程序。对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原则上禁止流转,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出资入股、抵押等原则上均不允许,尤其是国家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房屋或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非法流转的,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所有权予以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移转的,应当依法直接予以登记  现行法规政策在规定继承和因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合法转让时,例外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移转。对于因房屋转让而移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满足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房屋买受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要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落户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第二,房屋买受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即房屋买受人在本村没有宅基地,也不存在出卖、出租宅基地上住房后,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本案中,乙符合第一个条件,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二个条件,如果不符合则不得向乙登记发证,对于其占用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如果乙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移转是否需要单独审批,现行法规政策尚无明确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这个问题:第一,宅基地审批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事项;第二,应当看到宅基地审批制度是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因此它的对象主要是新设立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甲、乙之间移转的宅基地使用权业已存在,故不涉及农村建设用地增量和耕地保护等问题,没有审批的必要性。因此,登记人员在核实乙具有受让资格后,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三、对依法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对此类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等文件规定与精神开展,须要注意的是:
    1.应当对出让人(本案中为甲)的权属来源予以查证,如果出让人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或来源违法,则受让人(本案中为乙)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应当以受让人为标准确定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当地规定,对于超规定的面积部分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
    3.对于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改革试点要求开展。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至少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二、时效问题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房屋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四、案件的管辖地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房屋所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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