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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丈夫在0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甚至对我动手(我有一份医院出示的报告和拍的片子),现在我想离婚,房子是婚前他贷款买的(房子写着他和他母亲的名字),但是婚后一直用他的公积金还贷款,当时买的时候房子的总价值在45万左右,现在房子的总价值在75万左右,请问房子升值的部分我有权利分割吗?去年我们买了一辆车价值6万,车款我们自己出了一半跟他父母借了一半(他父母的借款是有借条的,我们两个人共同写的借条),这样车还能算是我们共有财产吗?还有婚后家里的存款数额我不知道,都是我丈夫用他的名字存的,请问我现在想离婚应该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后来他给我写了一份东西说明因为买车所欠的外债有他自己偿还,发生任何事和我都没关系!这样离婚后我需要还车款吗?还有他和我说离婚必须要还给他当时订婚的礼金,这个我应该还嘛?去年我借给朋友五万块钱,但是这个钱是从我母亲那边出的,请问这笔钱会怎么判?这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吗?这样车还能算是我们共有财产吗?请问我现在想离婚应该怎么办?这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离婚 2019-06-08 1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
    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产该情况下如果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双方离婚的,婚外情出轨的一方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因此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中情况下,对于房产分割并不会因为存在家暴而影响过错方的分割,一般情况双反个仍然会平均分割,但是过错方应当给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后来办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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