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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的是有关房屋租赁的问题,我是出租方,承租方是一家电器公司,合同签订期限为5年,当是就租赁期较长而在房屋租金上给予优惠,并且为能达到其租赁使用面积而让其他租户腾退房屋,并为其商户承担装修5000元和少收其租金3600元/年,才得以让这家电器公司顺利使用房屋。但2013年8月31日是这家电器公司租期的第一年,其提出想要退租。关于租赁合同当时是由电器公司拟定,其中有收其房屋保证金3000元做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其如违约或对房屋有损坏不予修复不予退回。另还有,如其在租期内提前退租,属其违约,其应适当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我现在想问的是,就现在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的话我的胜诉机率有多大,还有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为其能顺利租用房屋而发生的让其他商户腾退房屋而产生的损失,5000+3600元,另我可不可以要求其按给其他商家租用的金额水平让其补足这一年的租金。另外未到期的4年租期我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赔偿。

房产纠纷 2018-12-12 2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 关于设备租赁的期限,租赁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约定是有效的,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就是无效的,转租人只有在自己约定的租赁期限有发言权,除了约定期限就失去了发言权。
  • 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合租租赁合同,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中间产生纠纷或者是一方毁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但前提是要看房屋合租租赁合同的内容有没有跟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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