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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方现在是被告 我说下她告我的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2009年12月25日举办婚礼仪式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并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不够了解致使婚后常因琐事口角 双方存续期间 原告于2010年12月24日于被告共同购买门市房 当时原告负房款75.000现房屋契约 为了生活和经常门市购买机器和设备等 原告的父亲侯书田借现金20.000元 时间是2011年春季 由于双方无感情基础接触一居生活 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分婚后共同财产 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购置房屋款95.000 共同财产 共同分割 诉讼期间由被告返还,请法院依法判决。 他所说都不是事实 房屋由我父母购买但是名字是我的 钱他没拿也没有证据 就是不服净身出户 我俩没有结婚证 她出轨反倒告我 我不想跟她分割财产 怎么办求律师帮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共同分割 诉讼期间由被告返还,我俩没有结婚证 我不想跟她分割财产

诉讼 2019-05-16 22: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您好! 第一,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就您的情况,需要定性“金钱帮助”,属于借债行为还是赠与。
    如果您主张债务返还,那么您起码要证明存在借债,之后,如果对方主张是赠与,对方就要自行举证证明,否则,债务关系成立,对方要返还借款。 另外,双方之后结婚,一般不影响婚前的借债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结婚而消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
  •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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