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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五岁的男性耒阳城镇在校中学生,在上课期间因头痛向老师请假,老师未通知学生家长就放学生离开封闭式管理体制的学校,结果造成此中学生发生意外溺水死亡事故,请问学校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2-16 15: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学生在校死亡是自杀,且自杀的原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或者老师引起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学校可以证明他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内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了人身损害,就首先认定校方有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如果不能举证,则需承担责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按照“过错责任”,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就应当承担责任。学生认为校方有责任的,应该举证证明。
  • 孩子溺水死亡保险最高赔多少?法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监会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规定,最高位10万元,如果是购买多份保险的,总额不得超过限额。
      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监会规定保险限额最高为10万元,而且是累计限额。
      据保监会下发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将统一调整为10万元。   10万元的限额是指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累计限额,也就是说,如果购买多份保险,各个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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