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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刘某将患有先天性疾病的6个月的孩子抛弃与男方王某后,在其父母及哥哥的带领下离家出走近两年,并提早带走家中仅有的要给孩子看病的4万多元积蓄。近日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是不要孩子,二是要20万元财物补偿金。对这样的女人王某气恨难当,请问一是女方刘某是否涉嫌遗弃罪和诈骗罪?二是刘某该如何答辩才能讨回公道?请指导!谢谢!

离婚 2018-12-14 14: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离婚后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首先由夫妻协商确定。这是因为,作为孩子的父母,夫妻双方都应当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地协商和考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协商是解决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归谁的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环境中对小孩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也不至于恶化,这样就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
    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法院起诉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你不能起诉他婚外恋,只能想办法去到他婚外恋的证据,起诉离婚,然后申请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孩子抚养以对孩子成长有利为原则。
    孩子跟随女方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前提下,由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大些。
  • 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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