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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的朋友以给我交购房款为名先后几次共骗了我21万后走人!2010春节前我报了案,这时候他又回来了,说出了各种理由,并承诺一年还我一半2年还完全部欠款,还写下欠条。我为了顾及朋友的面子,就去刑警队把情况说了并撤了案。谁知2年都过完了,他一分钱也没有还!我还能告他诈骗吗?当时写欠条时他又跟我要(借)了2000元,说是还银行利息,并说当年他走人不是躲我而是躲银行!他说是还上银行利息就没事了,不用再东躲西藏的了。这样他就会好好挣钱还我。其实我们都明白,我不给借他2千他是不会给我写欠条的!他又一次欺骗了我!现在他又失去了联系!我该怎么办?他现在正在鼓倒走私车。我估计他把财产转移了!他不单欠我一个人的钱,还有其他他的亲戚朋友的!好像共欠一百多万。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在家生育了第二??孩子。在此期间,我隔三天五天给他发个短信(因为打手机他根本不接),他是想回就回只言片语,不想回就不回。去他?找他他爸妈妻子帮着骗人说??在家。律师老师,这样的人,刑事管不了他,法院能执行得了吗?我怕\"赢了官司输了钱\"呀!我还能告他诈骗吗?当时写欠条时他又跟我要(借)我不给借他2千他是不会给我写欠条的!

债权债务 2019-06-03 13: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 1、欠钱没还,债权人约定高额利息,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能介入民事纠纷;
      
    2、根据法律规定,每月利息不能超过2%,实际欠款10000,则利息应当不能超过200元;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未出具欠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要回欠款:
    第一,直接找债权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找中间人从中调解,达成书面的还款协议或者直接还款;
    第三,收集其他的欠款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双方交易的记录等去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
  •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你的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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