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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开公司,各50%股份,丈夫死亡后其名下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遗产?

离婚 2018-12-13 1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按照遗产继承法,财产当归妻子继承,只是若丈夫有父母需要赡养,则由妻子负责。若妻子不能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夫妻双方财产平分,丈夫那份的三分之一应当存入赡养老人的帐户。
      遗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离婚时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则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可以达成协议的则可以直接在离婚协议书中直接写明,不能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我国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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