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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学员在校内校外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 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在校期间,严禁打闹,滋事生非,打击报复,打架骂人,私自翻越楼梯门窗和其他学校经提示,警示,禁止后仍胆大妄为,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所有学员来校及离校必须由家长接送,而他人代接的学员需家长提前告知校方,在来校及离校因家长不接送而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家长负责。3.所有学员来校上课期间身体有不适,家长应及时与老师沟通处理,学员自身是特异体质或有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的而家长故意隐瞒校方的,校方难以知道的,在课堂上出现异常,本校不予负责。4.请家长及学员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月公德,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学员之间互助互爱,共同进步,校内严禁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吵闹斗殴,不得持危险物品入校。 本制度一式两份,由学员和学员监护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确保学员在校内校外的一切安全,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员和学员监护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交通事故 2019-02-19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例如,在学校组织活动时,管理或急救方面没有问题,但如果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极易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发生事故的,就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提供如下证据 可以按城镇居民赔偿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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