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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48克,身上持有30多克,有过吸毒史,但是是初犯,可能会判多少年?贩卖毒品48克,身上持有30多克,有过吸毒史,可能会判多少年?

刑事辩护 2019-05-20 1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三、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量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取保候审与判刑没有直接关系,不过符合取保候审的一般不会判太重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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