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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本人居住在上海。有外婆外公留下公租房一套,后外婆外公过世,留下五位子女,其中姐姐3人,弟弟2人,一个弟弟后出国,3位姐姐家均有房,但剩下的一个弟弟没房,也没成家,处于照顾弟弟的需要,后来在外公外婆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其没房的这个弟弟。但是问题在于,兄弟姐妹中的大姐一家原来在外面插队落户,后回沪把一家三口户口落户在外婆处(当时外公已过世),当时外婆只准其“暂时”落户,一直不肯让其居住。后来大姐丈夫单位给分房子给他们一家,但他们以现分配的房子不能入户为由,始终未迁出户口,并且在外婆过世后,承租人变更成一直单身的弟弟后,还在该公租房内分了户。除了大姐丈夫单位分好房子他们在装修的这段期间大姐一家临时来和弟弟一起住过公租房一阵外,也始终不住在公租房内。前些时候弟弟不幸突然过世,但无论外婆还是这个弟弟都未指明公租房给哪个子女,因为这个弟弟本人是孤老,无配偶膝下也无子女。大姐未经其他姐妹同意,表示这个不是继承的问题,想已其公租房内仅有他们一家户口为由,占为己有,妄想擅自变更公租房到其名下,但其他兄弟姐妹都有异议,但苦于没有户口在内。根据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请问各位好心的律师,其他兄弟姐妹该如何处理,使其不能擅自变更出租人?或者即使被变更了,有无诉讼的手段?

合同纠纷 2018-12-19 15: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是以什么方式继承的。看是否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房子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的话,若不是写的很细致只由且仅由夫妻一方继承另一方不得继承的话,都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 只有继承完毕之后,如果是继承所得共有财产,夫妻俩离婚时才需要分割分配,
    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依照遗嘱办理的单方继承,这房子是当事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属于继承人个人所有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公租房不适用于遗产继承,承租人只享有公租房的承租权,也即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下面,关于公租房继承的知识内容。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继承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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