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2011年购买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 的房子,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当初三成首付不够,开发商哪边售楼人员表示没有问题,剩余的十多万不够的首付,可以向私人借款,并抵押相应金额发票,只要写张借条,签份协,按约定时间还款,当初并没有多想于是凑齐了首付款,剩下的不够的款项,写了张借条给梁衍锋,这样就是首付款完成了,银行按揭,也胜利办下来。 按理事情也告一段落,按约定的还款日期把剩余的款项还上,拿回欠条与发票,这样双方也就两清了,但到了还款的日期,开发商哪边死活不肯还发票,原因是这个借条与发票只能是他们公司留底,世界上还有这种道理,我就与他们理论,但他们态度非常蛮横,说这个是他们公司的决定他们底下的人也没有办法,如果我还钱的,只能开个白条给我,这是我绝不能接受的,于是这个事情就一直坚持着,虽然多次去售楼部沟通,说找负责人谈谈,但是每次只有一个姓李的女会计出来站着说话,每次都大吵大闹的,让见负责人,每次都说负责人不在。 事情也就一直僵持着,在僵持期间,他们不断的让他们法务部发函件给我,说要我还梁衍锋的借款,并要求还高额的利息与滞纳金。其实说真的,我之前都不知道梁衍锋是谁,在纠纷之下,认真看了合同,原来这个人就是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由于这个事情,这个事情也僵持一年多,最近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让法务部一位潘姓的女律师,要求解除合同并让我赔偿违约金十一万,当中我只与通过一次电话,哪律师态度与**售楼部的一样的态度,表示最少也要我赔偿十一万的八折,即八万八,而且她也不承认欠条与发票的事,她所接到的只有解除合同的材料,并提交法院受理。

合同纠纷 2018-12-14 1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欠条保证书违约金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不计算违约金,但借款人要赔偿贷款人的损失或者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个人借款违约金怎么写有帮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晋中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