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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父母跟舅舅两家合养虾塘,当年欠下饲料费用,我不太清楚,但是我父母跟舅舅协商其他任何费用归他管,我们2家关于账单问题都协商好了,当年我家就结束了合养。就在上个月人家突然起诉我归还饲料费用,因为当年可能我有签字收货。问题是我舅舅现在不出面解决。事情那么多年,当事人也没找过我一次,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现在突然找到我。我甚至不认识他,他也不记得我。而且我签字的是他的账本,格式是这样的**年**月**日欠饲料多少袋多少钱 某某签名**年**月**日欠饲料多少袋多少钱 某某签名**年**月**日欠饲料多少袋多少钱 某某签名**年**月**日欠饲料多少袋多少钱 某某签名**年**月**日欠饲料多少袋多少钱 某某签名有好多个其中有我的签名 也有我舅舅的签名都在一张纸上,因为我不是直接合伙人也不是当事人,我那时候才21岁,他们不在家时候我就代签了。请问这种签名符合正规的欠条或者收据什么的?我会需要承担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8-12-15 14: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
    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 关于收据数字的格式如下:开收据的时候大写数字用汉字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如果收据上已经印有“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的只需在各位前填写汉字大写数字,在最高位前写停止符,金额中有0的,要写“零”。
  • 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对于欠债人不按约定偿还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1、欠钱不还有欠条的时候,可以去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准备诸如身份证、借条、钱款交付记录、追讨材料、诉状之类的材料,去起诉他还钱。
    2、判决生效后,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庭的法官负责帮助实现债权。
  • 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如何偿还债务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是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五是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是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四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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