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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孩子在学校课间抢球玩(球是丙从家中带来的),甲怀中的球被乙击落在地上,甲抱住乙不让他抢球,乙挣脱甲的搂抱去捡球,被校园中的植物插破视网膜被送去医院治疗,学校通知甲方家长同校方一起赶往医院,除去医保剩余的医疗费学校和甲方交的。学生乙出院后已经回学校上课。同时,甲及其家长被乙的家长当做第一.二.三被告,学校是第四被告告上法院.乙在诉讼书中告甲在搂抱中忽然松手.乙失去重心撞在植物上.要求甲方及校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请问律师这起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各承担多少?一起玩耍的那几个孩子是否也有责任?学校是第四被告告上法院.乙在诉讼书中告甲在搂抱中忽然松手.乙失去重心撞在植物上.要求甲方及校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请问律师这起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一起玩耍的那几个孩子是否也有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5-09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案,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后才发现后期治疗费用惊人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同时根据民诉法,一般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医疗事故案由原告承担受损害的证明责任,并承担遭受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以及因医疗事故侵权导致受害人后期的治疗费或医疗费等按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对精神抚慰金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算原则,介绍如下:
    1、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
    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
    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
    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
    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 关于精神损失费保险是否理赔的问题,在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属于商业险除外责任,因为没有法律条文,这成为了行业惯例。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拒绝为精神损失费用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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