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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我被介绍到这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担任保安。我一直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到2011年12月。在此期间,我分别于2006年9月、2008年1月和2010年1月签订了三份定期合同。每次,单位都没有给我一份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此外,2010年1月,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2011年1月,我被口头告知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我要求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但公司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你能申请劳动仲裁吗?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和补偿。我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这份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吗?

劳动纠纷 2023-01-29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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