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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事向你请教。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我们老夫妻俩原有一套九十多平方的商品房,房产证上原来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2012年5月份在我的产证上加上了我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并在产证上明确了儿子和儿媳二人得房屋面积的50%.事情是这样的:我儿子和儿媳在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9日领取结婚证。准备在2012年5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在四月中旬女方突然提出要在我们的产证上加上我儿媳的名字,当时因为我儿媳腹中己有近四个月的胎儿,女方提出如果我们不同意在产证上加儿媳的名字,那就把儿媳的胎儿去医院流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了保住我的儿媳腹中的子孙只得同意在产证上加上我儿媳的名字。当时也没有写下任何字据和协议。现在问题来了,儿媳现住她娘家,近一年不回新房居住,不要说孝顺我们二老,连我们的孙女也不让我们带,还公开叫嚣这是她生的女儿就是不让我们带,现在我们二老要看一下孙女也很难,跟儿子的感情也不好,儿子有时住到她娘家,要不了三天就吵嘴而回家。所以看来很维持她们的婚姻。 1. 如果儿子提出离婚,这房产如何分割,我儿媳该得多少?我的孙女是否有份? 2. 现在我把儿子的名字在产证上取掉,到时离婚这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儿媳的份额儿子和孙女是否有份? 3. 现在听说婚姻法有新规,产证上加上儿媳的名字,要满七年才有效分割房产。有这新规吗?以上是我的要请教的知识,如还有其他的知识要注意的,请指导。 致谢谢! 张先生

离婚 2018-12-15 06: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p2p借贷名字,房产抵押标是借款人以一定的抵押物(房产)作为担保物在P2P发布的借款标,抵押物经过专业评估后并在相关部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如数归还借款,否则出借人有权处理抵押物,用以偿还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抵押物包括有:房产、土地等,P2P对借贷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业务品种。
  • 您好! 第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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