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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至1人重伤2级,没有喝酒吸毒,超载,证件齐,法院会怎么判决?医疗费用很高,无能力支付怎么办?会在量刑上加刑吗?

刑事辩护 2018-12-15 1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
      1,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时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若构成犯罪,或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若积极赔偿损失可能量刑时会得到从宽。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 刑法因果关系要求必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就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然后逃逸,实际上被害人并没有死亡,而是由于行为人逃逸,使其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造成了死亡的,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期在七年以上。因该罪名的成立需要很多因素,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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