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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律师. 情况是这样的: 我和一个朋友,双方当时都喝了酒. 当时因为一两句话不合.就动起手来.我先动的手. 但是在他还手的时候. 因为他喝高了吗, 就死死的把我抵在树上掐住我脖子. 旁边人一看就都过来想拉开他.然而他喝高了下死手。都没拉开。最后我一同事过来一把抱起他.把他摔到一边。 从而把他腿摔伤了, 现在是滑膜炎. 当时打架第二天.我就带他去医院拍了片子什么的,当时医生说没什么事。可能就是软骨囊肿. 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事发一个多月后. 现在貌似有点严重. 他说腿伤是因我而致.所以让我赔偿治疗腿伤的医药费! 可是他的腿伤并不是由我直接导致的. 就算是我先动手. 可是互殴也是双方责任. 更何况.他的腿伤也不是我给他摔出来的, 从动手到完事.也就不到两分钟. 从头到尾我就没动过他腿部. 所以我想问下您: 他腿伤的医药费. 是应该由我全权赔偿. 还是说我,他.还有摔他的人(劝架的那个)我们三方平坦责任? 或者是就我跟他双方公分责任? 哪种更具说法? 请您指教!!!

医疗纠纷 2018-12-20 18: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打人者致你伤害依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如果是双方打架,无论是先挑事的,还是后还手的,其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都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方先骂人,先动手,属于过错在先,处罚时,应重于你们。
      治安行政处罚,可以罚款,警告,不是非拘留。
  • 打架对方被鉴定轻伤的情形,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人身损害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存在减少赔偿的理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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