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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现在的老婆是二婚,是2010年8月份登记结婚的,在2011年9月份共同买房,也是共同还贷款的,但是在房产证上面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8-12-14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和三的规定,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 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买房时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共同财产所购买,则该房产也是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对于共同买房,常见的是夫妻共同买房,以下是夫妻共同买房的注意事项:
    第一,当夫妻双方确定购买房子时,最好亲自到现场签约。购房的程序是很复杂的,如果双方仅有一人出现,很难做出令双方都满意的决定。
    夫妻双方除了在购房时都要到场,在申请房贷、签订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时,也应该亲自到场。譬如在办理房屋贷款时,银行方面就会要求夫妻二人同时到场,一方面银行会鉴定夫妻二人的偿还能力,另一方面,申办贷款也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
    第二,购房时,相关的证件要准备齐全。与个人购房相比,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会比较多,除了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要提供结婚证等。此外,如果双方是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子,还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
    在贷款的过程中,谁是主贷谁是次贷也有很多的讲究,需要引起购房者的注意。
    第三,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份额要提前约定。提前确定夫妻双方所占房子的份额,可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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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共同还贷款的,但是在房产证上面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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