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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有关保险理赔免责条款的问题。被告庭审时提供的2份证据(1保险公司伪造投保人字迹在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上书写了足以证明告知免责条款的38个字,2伪造投保人字迹签署了足以证明告知免责条款的人身投保提示书。)被原告强烈要求笔迹鉴定后推翻后,法院以投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中的隐性声明(授权人签名栏未签字)认定被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合理吗?这个观点在庭审时被告没有提及

保险纠纷 2018-12-13 1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3.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在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在你们的纠纷案件中,保险标的出于运输途中,所以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对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侵权,依法负有侵权赔偿责任,而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以后,就相应的取得了代被保险人追偿侵权责任的权利。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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