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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结婚15个月,女方找我离婚:女方提出要求是孩子归她,男方出抚养费;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我们结婚的方式是不嫁不娶的方式结婚的,结婚证是在女方所在地办理的,孩子的户口也是在女方所在地办理的。所谓不嫁不娶的意思就是男女双方都不用给彼此的家里来彩礼及其其他物资,以及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的在两家里生活。 去年11月份,我得了甲亢,先后住了几次医院,医药费用和其他费用都是我妈妈和姐姐出的,因为得病和钱的事情,女方于2014年的正月出6提出离婚,当时男方还在医院治疗。结婚后,女方管钱,以及男方的每个月的工资都是交给她的。 我现在不想离婚,孩子才8个月,女方非得要离婚,我该怎么办? 如果非得要离婚的话,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非得要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权也得不到的话同时,我可以向女方提出经济赔偿吗?因为我们是不嫁不娶的,同时我没有问题,是她向我提出离婚的。

离婚 2019-01-04 0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抚养权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孩子在哺乳期内,一般随母亲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个人。
    (1)谁先提出离婚,对财产分割没有影响。
    (2)对财产分割有影响的,不在于谁先提出离婚,而在于谁对导致离婚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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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我现在不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也得不到的话同时,是她向我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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