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老公婚前买的房子,我户口在里面,房子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03-28 1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个人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该项工资指的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及其奖金,属于合法收入的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例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获得的收入,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3、财产性权益,包括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该项财产属于合同继承的财产,没有其他的财产性纠纷,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父母长辈赠与的财产,如无特别说明的,则属于单独赠与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5、投资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的,投资后所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各项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养老金以及拆迁补偿费等政策性的补贴且是为了保障生活需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 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举重以明轻”之法理,如发生纠纷,法律将作如下裁断:“这部分还款作为父母对你的单方面赠与,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此无需公证。如还有疑问(包括以后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请直接来电详询,本律师愿意提供帮助。
  • 请注意新婚姻法解释,从明天开始,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登记为一方的,那么该财产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登记为双方,为共同财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