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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我只在借款人夫妻俩写完日期底下我又写了我的名字,在签名前没写担保人三个字也没写见证人现借款人逃跑放款人起诉我,我该怎么办?我现在是属于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还是见证人?

债权债务 2018-12-14 0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起诉,担保人提出过了担保期限的抗诉,你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建议你多准备证据,看是否有担保人承诺继续担保的证据,如果没有,可以现在用三方协商的方式,再确定一次担保义务。  当然,如果担保人不主张,法院不会主动明示适用的。
  • 有借条的,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承担的,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
    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 协商不成 立即起诉 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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