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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手中有一张500万银行承兑汇票急需变现 我和张某同意以470万元购买该票据 我和张某自筹了50万元汇给甲公司 然后找 曹某 借款420万元 曹某通过他自己的公司直接将420万元汇给了甲公司 然后我和张某打了420万的借条给曹某 甲公司后收款将银票背书给 我和张某的朋友———乙公司 当天乙公司将银票以480万元出售给了 苏州水泥厂 苏州水泥厂直接将480万汇款至我朋友的乙公司 乙公司直接将其中420万元汇款还还给了曹某公司账上(电汇附言是 还款) 乙公司将剩余资金归还我和张某 交易至此结束。三年后 ,我想起来 当时借条好像未取回 现在曹某突然说 我的420万元未归还 拿出当时的借条找我要还款 法院支持他吗? 当时的电汇所有记录都在, 如果张某和曹某 合谋想坑我 说当时确实没还钱 我能打赢官司吗 又或者曹某说 当天借了 另外一个420万给我(不过没有汇款给我的记录) 能说的通吗?

银行 2018-12-15 1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承兑行提交系列承兑材料。根据中国票据网综合统计,承兑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所需承兑材料主要有八大类。中国票据网特详细列举如下,以方便广大用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6、以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7、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需要提交有关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  
    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个人向公司借款,还款的时候收据根据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必须写。对于现金出纳必须要写,只有收据可以作为附件进行做账。对方也只有收据作为已经还款的凭据。对于银行出纳可写可不写,经过银行存入还款有存入的凭据,且单位收到款后也要做账,可以以银行回执单做账,也可以另贴收据作为附件。
    还款人同理也是有两种凭据的。银行回执单现在可以通过去银行取或者直接通过单位网银打印,现在大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企业自主打印。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如果您在此期间内主张过要求对方还款,或者对方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一般不再予以保护。
    当借条中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如可通过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也可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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