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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12月13日被人打伤2013年12月30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鉴定书交于派出所后至今不给立案,并且要求我按2014年新的轻伤鉴定标准重新鉴定后再视鉴定结果办理,我不同意重新鉴定派出所就强行做了鉴定,改为轻微伤。请问律师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

调解 2018-12-17 17: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自收到伤情鉴定起,5日内应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并向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告知。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否被采纳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 轻微伤鉴定标准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追究侵害人行政责任(轻伤 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采用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不过,轻微伤应当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轻伤鉴定标准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各部位都有轻伤鉴定的依据,不能完全罗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5.
    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
    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1、上班时被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认定工伤;
    2、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都可以主张,医药费除外;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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