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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对非法收购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收购多少米够立刑事案件,及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19-02-13 15: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非法收购的情况有很多种,看实际情况,举个例子:关于非法收购国家二级动物产品所承担刑事责任与量刑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7号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规定正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所在。  与法释[2000]37号文件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0号文件”)。
      两个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的数额标准界定保持一致。鉴于,实践中珍贵动物制品鉴定价值较高,走私人往往易于突破二十万元的标准,并由此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重刑,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量刑过重,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况时有发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9月10日正式实施,替代了法释〔2000〕30号文件,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且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盗伐林木不是按照犯罪所得量刑,是按照数量量刑:
    一、盗伐林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的,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伐林木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的,属于“数量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伐林木,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问题,不同的性质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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