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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事诉讼:诉被告故意伤害一、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的赔偿纠纷。一审原告告知一审被告不适合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终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下令进行一审审理。二审终审裁定理由:一审诉讼已附加民事诉讼条件。被告显然与被告的不适有着不同的概念。一审以被告不适为由驳回起诉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在本案中,被告的被告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责任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责任行为吗?原告的诉讼能否得到支持,由实地调查单位负责处理。我诚恳地问:二审终审判决的理由已经确定了诉讼事实,对吗?在一审再审中,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吗?

诉讼 2022-01-21 0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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