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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在车展上向**订购了一辆车,车款共163000,并且支付了2000元定金,签订了购车意向书。该销售承诺可以享受8万免息贷款,后续该店销售联系我说该4s店不能提供此项免息贷款服务,且未给定什么时候可以履行该项承诺,期间沟通过3、4次,对方一直未能履行该项服务,且未给定解决时间。后投诉至上海*汽车,经上海*联系**4s店后,该店销售直接让我去退还当时支付的2000元定金,我没同意,认为这是4s店违约行为。后又联系上海*2次,期间历时约一周半时间。后投诉至12315消费者协会,经过消费协会协调,对方仍然不能给定明确的履行时间。我有的材料为一张购车意向书及发票收取记录,以及和4s点员工的沟通记录。请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起诉对方不履行合约,并要求赔偿呢?

合同纠纷 2018-12-19 0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车合同违约金多少的问题中,虽然合同没有违约金,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仍然需要赔偿,只是赔偿金额和方式不一样。如果有违约金的,那就按照违约金来,没有违约金的,就是赔偿造成己方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发票。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属于正常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
      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投诉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辖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般情况下肯定是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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