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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国产知名手机的官方商城购买了一款手机,该手机网站注明下单后7个工作日左右发货,我想请教律师,该手机的标注是不是合法,7个工作日日左右,7个工作日后1年也是左右,没有注明具体的发货时间,算不算欺骗消费者,算不算霸王条款,怎么样在超过7个工作日后进行索赔,应该走怎样的法律过程。(我提交订单并付款后,是不是已经和卖家形成和买卖购物合同)

消费者维权 2019-01-08 1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
    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
    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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