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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妻子是1987年结的婚,1994年户口落到了我妻子的户上,从结婚到动迁我和我妻子一直以种地为生,在2007年我和我妻子离婚了,村里整体动迁后,得到一笔土地补偿款,在2013年村里把这笔钱,按人分配的但因为我和我妻子离婚了,村里不给我这笔补偿款,说我离婚了户口就属于外地户口了,这个说法合理吗?得到一笔土地补偿款,村里不给我这笔补偿款,这个说法合理吗?

征地补偿 2019-03-07 0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 1、重婚者是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在婚后主张财产分割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可以由双方自行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发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达不成离婚协议,可以有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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