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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梁玉辉,是辽宁省辽阳市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底,中兴公司名下的商用楼因债务关系,被辽阳中法拍卖2050万元。中法执行局局长朱丽娜在拍卖款分配过程中,与市建行行长张先林合谋,经暗箱操作,将250.96万元巨额拍卖款给付案外人刘映雪,侵害了我们公司及公司其它债权人 的利益,亵渎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事实如下:?中兴公司于2000年向市建行贷款200万元。2003年,市建行因到期债权不能受偿而诉至中法并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5月20日(公司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我个人与刘映雪个人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其中写明:“刘映雪投入人民币贰佰万用于清偿市建行贷款200万”(有合伙经营协议书为凭)。?2009年10月23日,我和刘映雪依据协议共同到市建行,将200万元分两笔存入我公司在市建行的贷款账户中(有市建行现金交款单2张为凭),并给付建行50.96万元的相关费用,利息87万余元由省建行核销(有建行辽宁省分行放款帐卡及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为凭),由此,中兴公司与市建行之间解除了债权债务关系。中法执行局也将还款记录在案。?2010年底,市中法执行局对我们公司名下的商用楼进行了拍卖,致使我与刘映雪的合伙经营中断,为保障她的投资利益,我给她写了多张借据,总计275.7万元,刘映雪据此诉至中法并参与分配,获得280.7万元拍卖款(有关于执行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债权分配表为凭)。?2011年,已经与中兴公司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建行,仍以债权人的身份非法获取拍卖款250.96万元(有关于执行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债权分配表为凭)。该款未经建行入账,在行长张先林的指示下,由建行工作人员直接给付刘映雪。上述事实,执行局局长朱丽娜详知内情,却与市建行行长张先林合谋,通过违法手段将巨额拍卖款给付案外人,中饱他人私囊,侵犯了我们公司及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现在还有债务400余万元。依照法院判决和裁定,这些债权人都申请了参与分配拍卖款,但他们却分文未得,400多万元变为泡影,他们不仅自己倾家荡产,还要背负巨额债务,有人甚至因此重病身故!?然而,刘映雪在本案中根本就是案外人,却非法获得巨额拍卖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和我的债权人先后无数次到辽阳市和辽宁省纪检委、政法委、人大、检察院、高法等相关部门申述和上访,但时至今日一无所获!我们深切期望在这里能够得到帮助,拿到我们应得的血汗钱!谢谢我个人与刘映雪个人达成合伙经营协议,中兴公司与市建行之间解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与中兴公司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建行

债权债务 2019-05-31 0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 经济纠纷,法院已经判决, 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该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间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部分债权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付;若已无个人财产可以抵偿,这一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
    这一程序在合伙人个人也遭受破产时,就有例外。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权或未提取的工资或奖金应先偿付个人债务,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
  • 贷款人贷款时有抵押物的到期不还担保人可以拍卖贷款人的抵押物,偿还贷款。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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