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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怀孕开始一直在本地市级医院做孕检,期间各项检查均正常。至37周开始出现流血症状(实际是胎盘早剥,需进行剖宫产),B超检查未发现胎盘早剥,主治医生说正常现象,让回家观察,期间多次去医院检查,医生都说正常,直至39周零两天出现临产症状,医生检查后让试产,疼痛30多小时,在产房生产两小时无法顺产后改为剖宫产,胎儿出生后严重缺氧,经检查有新生儿缺氧性脑病,新生儿巨大头皮下血肿(胎盘早剥导致的主要病症),婴儿出生10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提醒家属做尸检,让孩子姑姑签字,未经婴儿父母签字便将婴儿尸体火化。请问:没有尸体是否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可以判断是 医疗事故?家属应怎样维权?是否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可以判断是 医疗事故?家属应怎样维权?

医疗纠纷 2019-06-20 1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若药店人员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抢救过程也存在过错。你既可以要求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也可要求民事赔偿。
    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你好,如果医院在助产过程中是有重大失误的,造成孩子死亡,医院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要维权首先要做的就是封存和复印医院的病历,将证据固定下来,来避免医院事后伪造和篡改病历。
    但如果你们和医院商量解决此事,医院一般都会叫你们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不建议你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院同属于卫生系统,互相包庇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在鉴定之前可以让律师代为咨询医学专家,将专家意见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以便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如果对方是大医院,在医患纠纷中出于强势地位,我们不排除启动媒体资源,打打它锐气,先发律师函与医院进行交涉,进行谈判磋商,如果医院不配合就通过诉讼维权。 关于赔偿费用方面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数额需了解案情后才能计算出来。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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