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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二月份经双方姑姑的介绍认识,因为是双方的亲戚介绍的彼此都是本地,很放心就在当年的8月登记,于11月底举办婚礼。因男方家没有房子就跟公婆住在一起,举办婚礼前一周买了10?万元的车记在公公的名下,12月男方说工资被降1000元。婚后发现我和他的房间翻被窝把他拽走。跟婆婆生活上有很大的差异,婆婆在他面前居然可以脱光后换衣服,并且能够闯进我和他的房间翻被窝把他拽走。期间我提出搬出去居住被公婆和男方拒绝。2012年8月生下一男婴,在办理生育津贴时发现男方于2005年换工作后至今就没有继续缴纳社保,与婚前所说的有工作有社保完全不符,而且男方所说的工资在2012年6月起就以公司不开工资为由再给过。所以至今孩子费用和他的物品全是我一人承担,并且公婆从中挑事,婆婆翻动我私人物品和衣柜,有事没事就要求让我买他们的衣服,话费等用品。孩子婆婆五天,父母九天,轮着来带。休完产假后因为我母亲是肝囊肿就没有工作,我的保险都是父母在缴纳。孩子出生后男方去孩子都不理睬,有外人时就会亲孩子,无人时就无视。而且我在再三要求下我和男方带孩子出门玩不到二小时回家后婆婆大发雷霆.2年4月男方以他朋友借钱为由把婚礼中收到的5万元拿走,还回时说用以购买股票拿起了3万。自此婆婆和男方就变本加厉对付我,那时我正在哺乳期间,经常有上顿没有下顿的,就以喝水充饥,而男方对我采取冷暴力,对我和孩子不理不睬,无视不耐烦。在同年的9月底婆婆辱骂我的父母,与我发生争吵并赶我说出门,那时跟我说给我两个选择:一个是孩子留下我走,另一个就是三人去我父母出租的房子居住。发生这事这后我试着跟男方沟通,男方却置之不理,对我所说的话不信任,发生这事我就上火没有奶水了,一周后我到父母那里时行断奶。那段时期认真考虑后我向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提出搬出后我和他各自过各自生活不同意离婚,在我拒绝后男方说我婚后不再婚就补偿我8万元,说这一切都是为了孩子。至此就分开过。同年12月孩子生病没有办法让他开车带孩子去医院,医院就在他家附近凌晨一点多在医院停车场发生纠纷,男方掐我脖子,回到他家后一进门就让我把那2万元钱取出现金给他,我拒绝后就用手掐我脖子,并且发生关系。一个月后发现怀孕后跟他要钱打胎他却以不是他的种为由拒绝,还一直跟我要那2万元钱。离开他家时我只是带走了当季的衣物,其它都没有带,孩子生病那天回去后发现衣柜和房间被翻得很彻底,衣柜的现金和准备给孩子打预防针的现金都不见没有用过的新衣物都不见了。跟他索要我的嫁妆被拒绝并且手表和男方婚礼前所买的首饰全被扣下,更不要提我父母搬家时放在他家存放的物品。我跟他要,他却不承认有物品。从孩子生病那天起已经分居半年了,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对我较有利的?嫁妆首饰能否要回?婆婆是否侵犯我的居住权?他们是否有虐待遗弃罪?我如何最大力度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力?

离婚 2018-12-14 1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要求返还彩礼和嫁妆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一、关于彩礼分割与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和收取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关于彩礼的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
    (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2)《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
  • 关于哺乳期冷暴力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因为女方在哺乳期间,是属于法定特殊时期,女方在这个时期受法律保护,这个时候只要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就很难离掉婚。当然这个时候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受限制。
    女方只要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就有很大的机率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 关于哺乳期男方冷暴力的处理,协议离婚最快。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其二是通过诉讼而离婚。协议离婚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僵局。比如说: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等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那么就必然会造成离婚不成。
    而一次又一次地协商也可能会造成双方或一方精疲力竭,甚至几近崩溃。有的虽然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方均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但另一方就是仍然不同意离婚。这样一来,婚仍然是离不成。
    因此离婚的期限恐怕就无底线了。如果有一方故意回避离婚,另一方也就只有选择起诉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无论有没有证据,只要一方坚持起诉离婚,法院最终都会准予离婚的。
    即使找不着对方或对方故意不来签字,法院也可以通过被告缺席程序判决离婚。
  •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你的情况你是不可以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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