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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人和韩国男人在韩国登记了我不想去韩国了怎么办,还用离婚

离婚 2019-01-20 2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结婚证,法律上不存在离婚。但是是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在法律上来说,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需看双发实力状况环境综合因素考虑判决,如果孩子有自主行为需遵从孩子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则只能诉讼离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一方不想离婚,则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 登记离婚的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人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到场,不得代理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第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第三,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 家暴是原则性问题,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如果他不悔过的话就跟他离婚,否则女方会不断受到伤害,靠女方一个人无法维系婚姻。
    女方可以先与男方分居,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万一再挨打要果断呼救、报警、验伤,这些都是证据。就算没有证据也可以起诉,就是法院一审不一定判离。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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