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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下:··············借条今于张某处借款2W元,利息一分五厘。借款人:李某担保人:于某注,担保直到本息还清为止。日期:2007年李某于2008年还利息3600元李某于2009年还利息3600元李某于2010年还利息3600元············现在借款人李某跑了,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吗?借条上有注明李某于2010年最后一次偿还利息,之后再没有还钱,时至今日,是不是可以认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是不是已经脱保,免责了呢?

诉讼 2019-01-07 09: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保证人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抱枕如果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保证人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
    1、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2、保证人也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即为多少额度的债务承担保证)、保证期间(保多少时间,建议尽量从短)
  • 如果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款人逃跑没有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解决办法如下:
    1、积极应诉处理;
    2、审查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已过的,担保义务免除;
    3、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
    2、明确了保证范围;
    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力度要强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履行先后顺序,起补作用);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 借款人跑了,可以在担保范围内要求担保人偿还担保债务,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人在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仍不能得到偿还时,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履行债务。
    2、连带担保责任
    不管债务人有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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