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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我女儿陆玉宏被杀案.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加区公安局)玩忽职守失职续职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案件拖延近十年尚未侦破一事.?事情过程是这样的,2000年11月8日上午,我的独生女儿陆玉宏;(当时24岁)被勒死在家,(当时家里是个小卖店)现场留有大量血迹和杀人犯足迹及掌纹,家中没有被翻动迹象,卖店没挂牌是个辟静小胡同,可就这么个光天化日下大白天行凶杀人案。我们民警是怎么办案那?现将我们所经历和看到的向您诉说有以下几点:?:?一、刑侦局长让我回家睡觉做个梦看是谁做的?案发一周后,提升一位新的刑侦主管副局长,我找他谈情况,他跟我说,回家做个梦,看能不能梦到谁做的案,回来告诉他,二、查命案带出嫖娼案先查嫖娼(目地是罚点钱)再查命案?案件发生后,刑警侦查时发现我一名女邻居有作风问题,放下命案不查,集中力量查她卖淫。(无非就是想罚点钱)回过头再查命案,在警察眼里还是钱重要。死个人算什么,当时这名女人跟我女儿走的比较近她是一个重要知情者,回过头再找她了解情况她还能配合吗??三、案发不到三月(加上元旦春节及查嫖娼案)之后全部脱产办班学习竞聘上岗案件一放五六年?案发不到三个月全部刑警脱产学习,竞聘上岗,您看我女儿死多不是时候,谁有心事办案那,案件停此到2005年,公安部开展“命案侦破专项行动”,随着这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2005年加区公安局对我女儿被杀一案重新开始侦查,(他们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案件放了这么多年。四被害者电话记录至今没调取?也是这起案件重要一点为什么2000年11月案子2008年才做血检这里究经为什么这起案子难到有不可解密密至此,拖到至今。公安部门如果尽心尽力我们无话可说,可情况不是那样,以上所说都是我们亲身经历,我们在走头无路情况下在网上登载一下、求各位帮帮忙。写信人:一名铁路工人陆朝古公安部开展“命案侦破专项行动”,随着这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2005年加区公安局对我女儿被杀一案重新开始侦查,我才知道案件放了这么多年。

综合法律 2019-05-11 2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淫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违法,处行政拘留。案底在我国指的是犯罪记录,被行政处罚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 如果是通过网络组织卖淫,涉嫌组织卖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单卖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是犯罪。
    凡是不满14周岁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记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记录。
  •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涉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将给予以下的处罚,卖淫嫖娼要如何处罚?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涉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将给予以下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他人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引诱、容留、价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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