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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今年二月办的离婚。我女儿今年六周岁了,一开始我想要孩子,但老公说他一年给孩子6000元钱,那不就是一个月五百块么。按我们绥化的生活水平这些钱太少了。我提出让他拿八百,但他不同意,说让我去起诉。我当时也是不想把事情闹大,怕伤了孩子。顺口就说了一句把孩子给他了。他也同意了。于是我们就把手续办了,协议书上我写的。孩子抚养权归他,我不给拿抚养费,(我不拿抚养费这个事是他先提出的。说是我现在也不挣钱。)我享有定期探视子孩子的权力。这个协议他也同意了。把字也签了。但办完手续以后,我每当提出要看孩子或者把孩子接回来时他说找各种理由不让我接回来。我今天又说要去看孩子,但他说孩子明天要上学了,等上学以后再说。孩子现在是在我婆婆家里,因为我们有个渔具店,老公在店里住,他也不怎么管孩子,我一共是接了孩子回来两次。每次回去时他就说孩子一回家就不爱吃饭,上火,其实就是不想让我接回去住。一说接孩子我俩就吵,每次都这样我也没办法看孩子呀。我想尽做母亲的责任都没办法实现,老看不到孩子我还担心,因为我的婆婆是农村的,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照顾的不是太好,她不懂在城里孩子的生活方面应该怎么照顾,而且我婆婆不怎么识字,他爸爸也不太和孩子一起,我很担心孩子的教育问题,因为他们都不能辅导孩子功课,基于这些原因我现在想重新申请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想问问律师应该怎么走这个程序。怎么办最好。

离婚 2018-12-19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 在具体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对于有固定工作与收入的而言,给付的抚养费一般在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为宜;若是收入不固定的,则可以按照当地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支付。若是需要负担两个或者以上的子女的,离婚后的抚养费还应高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也不会超过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即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碰到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高或降低。
  • 一方不想离婚,而另一方坚持要离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了。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 探视权也可以称为探望权、探亲权(我国新《婚姻法》称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视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视权利义务人的主体。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
    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探视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许多子女抚养之争得到了缓和与化解。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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