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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因亲戚求助帮助其签订了一份借钱合同,合同的金额是17万元,其中7万元债务人 以现金形式给付。另外的十万元涉及之前的一笔借款。十万元的金额涉及之前的一笔抵押贷款,两辆奥迪车抵押给债权人 ,抵押金额40万,之后债权人将车以30万元转卖,其中的差价10万元债权人要求写在由我签订的借款合同里。当时双方认可了这笔金额。但是之后债权人针对担保亏损10万元提起了法律诉讼,对抵押金额的差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我们不需要支付此笔差价,债权人败诉。我们也就没有再支付给他十万元。但是就在今年,债权人因自身债务缠身,又想起了这笔债务,要求我们支付十万元及09年至今的3分利息,并使用黑社会手段对我进行骚扰。用502堵门锁,在门口墙上喷涂油漆,出言威胁出门小心。我想求助律师,咨询一下对于此借款合同,我作为债务人能提起诉讼吗?我想确认我是否有义务支付此笔债务。最主要就是对签订的债务合同的金额进行确认。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纠纷。万分的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诉讼 2018-12-17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说借款合同纠纷包含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才从借款合同纠纷中单独分离出来。就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一样。
    2、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同点,都是一方将货币借给另一方;不同点是,借款合同纠纷现在专指银行借款给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间借贷纠纷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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