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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妹在市区的夜市租了个摊位,与街道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是有注明摊位不得出租给他人,只能不用的时候交还街道。今年过年由于表妹回老家,为避免不出摊会被没收摊位,于是将摊位临时租给宋某两个月,但两个月过年回来后,发现宋某已经将摊位租给于某,于某拿出一份合同表妹一看傻眼,写的是表妹愿意将此摊位的租赁权全权转让给宋某,并由宋某行使一切的权利与义务,下面有她的亲笔签名和指印。不知道宋某使用了什么方法,让原本租赁期限为两个月的合同变成了两年的合同,而且宋某又将此摊位转让给了于某,从此消声匿迹。这边是表妹认为只租给宋某两个月拿了5000租金,剩于租期应该她继续做生意。那边是于某表示已经从宋某手上租得此摊位并付宋20000转让金,不让做生意的话,这20000转让金应该由表妹承担。两方僵持不下,就想让街道主持公正,街道的处理办法是,以当时出租的合同上明示不得出租给第三方为由,街道要收回此摊位。于某与宋某签定的转让合同则是无效的,于某的20000元如是宋某恶意取得建议于某报警由公安处理。于是表妹和于某都没拿到摊位,钱也损失了。请问律师,两人都是受害者,街道这样处理是否公正合法?表妹和于某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由宋某行使一切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公正合法?表妹和于某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合法律 2019-02-09 03: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
    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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