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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杭州+你好:想咨询下,我父母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我父亲提出的,我说尊重你们的决定,以后你们男婚女嫁我们两姐妹也不干涉,但是有一点就是不准把人带进来,如果一定要再婚也可以,就是你们两人的财产,另一个一分都没有的,要写协议去公证过。这能公证吗?谢谢

离婚 2018-12-14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再婚家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婚的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期间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被送人,与他人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原则上不拥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 一、如果签订了离婚协议以后,双方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这时候离婚协议法院是不认可的,因为有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目的,往往在离婚协议中做了很多让步,既然没能实现其目的也就不能让其履行这份“非真实意思表示的”的协议;第
    二、如果男女双方依据离婚协议进行登记离婚,然后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法律有专门的规定,请看婚姻法解释
    (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协议公证的流程: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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