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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商场租赁商铺一间,租期为3年,租金为3个月一付,押金是3个月的房租,现因另外原因,店铺转让,但商场不同意我转让,我只能私下转让给别人,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商铺的大部分租户都没有缴纳房租,我的承租人也没有缴纳房租,大概有9个月没有缴房租了,我想问下,第一,商场规定租户3个月缴房租,但租户没缴,一直累积,到最后商场找的肯定是我,商场有没有责任?第二,如果商场找我打官司,我能不能跟我的承租人打官司,有没有胜算?

合同纠纷 2019-01-07 08: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二、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 合同没到期,房东要加房租的处理方法:首先,要明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在合约期内是房东是不能单方提高租金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是不允许的。 你可以跟房东说明这点,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房东执意加租,并采取你不加租就不允许你继续租任的行为,你可以考虑这次增加的房租相比同条件的其他房间合不合理,你能不能接受,如果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话,就忍忍交了算了,免得再找房间、搬家的麻烦。
    如果你就是要坚持按原租金履行,又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毕竟是你的房东先违反合同,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争取合理的违约赔偿。
  • 设备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综上所述,在企业正常经营中,租赁设备是常有的事情。企业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牢记签署设备租赁合同注意事项,看清每一个条款,要求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详细了解设备情况,并在合同中注明设备维修责任,明确设备交付时间和地点。最后,确定合同条款无误后,双方都要签字盖章。

  •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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