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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11月19日,在淘宝上买了一只手机,中途手机坏了一次,问店家是否保修,店家说是的,我就寄回给他看了一下,他帮我修好就寄回来了,第二次手机又发生了同样的毛病,我又跟店家问清楚情况,将手机于2014年5月30日寄给店家,期间店家承诺两三天就可把手机寄还给我,但过了半个多月,都没音讯,期间我也曾多次在旺旺上提醒店家,可是店家一直以隐身来回避我的问题,不得已我将该店投诉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和解平台,之后便有客服跟我联系问我需要什么要求,我当时只想要回自己的手机,便不让店家索赔其他,经协商后,店家说会按照我给他的地址把手机寄还给我,其后还给了我一个快递单号,因为工作关系,我没有时间去网上查,所以等了几天,可是一直等了一周后,我突然感觉不对劲,就去查快递的地方查了一下单号,结果反馈给我的是单号不正确,我马上联系店家,问他单号是不是给错了,可是店家又以离线的方式回避我的问题,所以我又将该店投诉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和解平台上,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要求店家赔偿损失,除了拿回原本的手机外,我还能要求店家赔偿我其他损失么?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8-12-14 21: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是12315。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 ,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发展。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九)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根据民事权利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了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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