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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们好!我们是一家儿童摄影机构,为了拓展项目推陈出新,我们于今年4月采购了一台韩国进口医疗设备(四维彩超/B超设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材)专门用于给孕妇腹中胎儿拍摄动态影像和图片,目前药监局和卫生计生部门对我们进行调查,并提出几点质疑:1、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我们不做检查和诊疗,只做拍摄用)2、操作人员是否需要相关上岗证件?(因为我们不是诊疗,所以使用的操作人员并非医生)3、是否超出医疗仪器适用范围(仪器注册证上注明的是:临床超声诊断检查;而我们用在摄影上)4、是否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嫌疑?(我们没有做鉴定,也无证据可追究)希望有高人能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并判断监管、司法部门可能采取的措施都有哪些?依据是什么?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31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行医有专门的非法行医罪,跟医疗事故罪完全不同,只有有执业资格、执业证书的医生,在符合的医疗机构、符合的医疗领域内的医疗行为,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除此以外都属非法行医,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最高3年,非法行医罪的社会危害要比医疗事故罪大得多,最高可判15年。
  •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
    (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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