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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的时候我谈过一个女朋友,期间我和她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以后我最近胡思乱想,怕自己强奸了她,因为她也是半推半就,所以一直很怕,为了抚平心里不安的情绪,我写了一些那晚发生关系时的一些细节,(写在本子上),其实写这些只是能让心里有些安慰,我写了很多的东西,和她上床时候的细节,比如用手玩她的阴道,用阴经擦进了她的阴道,舔她的胸部和阴道之类的一些话,我写了很多在一本,本子上面,突然我有一天觉得会不会有人看了这些东西,因为寝室里不止我一个人,我们是四个人的寝室,我又害怕起了另外一件事,那就是是不是有人看了我写的东西,我一直很害怕,找不到人说话,我就找了我的两个很要好的朋友,跟他们说了这些事,我也跟他们说了我所写的东西,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就是,他们把话给传了出去,传到我女朋友那里,我女朋友单独找我聊天,因为她也听到了别人说她,特别是班里,那天她找我聊的就是为什么把这些告诉别人,我说我不是故意的,她说那晚发生关系的时候,从来没有怨恨我什么,也不是强奸她什么的,她是自愿的,但是她说承受不了别人多对她的评论,后来她不上学了,毕业证也不要了,后来我知道,她因为这件事换上了抑郁症,跳楼自杀,也抢救不过来了,现在警察也没来抓我,她家人也是没有一点消息,我知道事情不会就这样过去的,我想知道,如果我抓进去判刑,会判死刑吗?我是不是杀了我以前的女朋友,和我的关系大吗??到了今天这一步,我知道是自己的疑心弄得鬼,要是当初我也不知道是否有人看了我的日记,我就直接和我的朋友说了写在本子上的内容。后来我才知道,强奸什么的都是我在胡思乱想。但是我说出了她的隐私,才使得她想不开,最后选择跳楼自杀的。我知道我肯定有罪,我想知道我犯得是什么罪,抓进去会不会判死刑,无期。

刑事辩护 2019-01-10 17: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教唆、诱导他人自杀是否为犯罪,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教唆、诱导他人自杀是被认定为极其严重的犯罪的。例如,2001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明确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 强奸罪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缓刑的概率非常低。但只要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如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强奸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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